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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能源: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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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能源: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中孚三星润滑油 发表于 2021-6-22 00:00:00 浏览:  49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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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保证本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订,并在董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如下: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
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上述机构和人员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及交易商协会关于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和债券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管理制度及时披露。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
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
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
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具体
如下:
1、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3、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4、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
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保持联络,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董事会秘书应主动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
2、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3、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4、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5、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6、负责组织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监事名册、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和记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的资料。
7、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董事的责任:
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2、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3、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4、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监事的信息披露职责:
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监事会应当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1、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2、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
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三)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职
责: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本
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信息收集人,负责向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指定信息收集人组织
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收集报告事宜,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提供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各部门、各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三)各公司、各部门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按照《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制度》的具体规定,将本部门或公司重大信息以定期或实时报告的形式向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
(四)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各部门、各公司的信息报
告第一责任人和指定信息收集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1、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期间,按照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的要求,按时报送相关的资料。
2、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按以下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证券部:
(1)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或次日;
(2)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如谈判)或该事项有实质
性进展(如达成备忘录、签订意向书)时;
(3)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后次日;
(4)重大事项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被政府有关部门否决时;
(5)有关事项实施完毕时。
3、协调组织持续性信息披露所需信息资料的收集、汇编、报告。
4、领会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内部传达。
5、各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6、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应披露或可以披露事项的,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7、负责协调接待到本公司访问的机构投资者,确保介绍的内容符合本制度的要求。
8、信息保密。
(五)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各部门、各公司的信息报
告第一责任人和指定信息收集人,在报告本制度规定事项时,应提供
以下文件的复印件和电子文档:
1、所涉事项的协议书或其草稿;
2、董事会决议或有关权力机构决定的书面文件;
3、所涉事项的政府批文;
4、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及有关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5、公司董事会秘书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可行性报告、如事项涉及其他公司的则提供草拟公告等等)。
(六)各部门、各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和指定信息收集人
不能开展工作或有其它情况不能履行职责的,该指派单位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并在五日内另行指定一名责任人。
第三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的信息披露职责:
1、拟订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2、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和起草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有关规则和要求;
3、按照法定程序筹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4、协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要求;
5、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的相关文件资料;
6、在公司可能违反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时,应当及时予以提醒;
7、公司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由证券部负责记录并保管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四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证券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熟悉信息披露规则,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的具体实施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
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公告的界定及编制的具体工作由证券部负责,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给予配合。
第四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如下:
1、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起草和编制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定期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查;
2、财务总监负责组织财务部门提供定期报告所需的财务数据资料,并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等内、 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审计报告等相关事宜;
3、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负责组织公司各相关部门提供定期报告所需的信息和材料,进行整理汇编;
4、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和报告摘要后,须报董事长审阅修订;
5、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定期报告后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6、监事会主席组织监事对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7、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后,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规定,负责组织证券部在预约时间完成披露工作。
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工作部署,及时证券部提交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临时公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1、当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在信息未公开前做好保密工作;
2、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3、证券部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在获悉披露事项后应立即编制相关公告,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签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信息披露;
4、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相关公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签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信息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重大经营信
息的传递按照公司《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执行。对不能明确界定是否属于重大信息的事项,应当报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确认后按相关程序处理。
第五十一条 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均为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五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员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一般包括:
1、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十四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定期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如因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先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的公开披露日期上报有关主管机关,应注明“未经审计,注意保密”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六章 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条 为保证董事会秘书充分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公司各部
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的具体规定,将本部门或公司重大信息以定期或实时报告的形式向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报告事项的种类资料和信息。必要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公司及子公司信息披露上报职责明确如下:
(一)公司及子公司组织机构及结构的变化、经营情况的重大变
化等情况由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综合办公室提供;
(二)公司及子公司劳动人事用工制度和薪酬制度的变化、重大
人事变动等情况,由公司及子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
(三)公司及子公司重大经营情况、购销合同、市场环境变化等
情况由公司及子公司营销部、采购部提供;
(四)公司及子公司订立的借贷、担保、委托理财、买卖、赠与、租赁、筹资融资、购置资产、承包等合同文本及相关财务数据、资料由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和运营投资部(业务部门)负责提供;
(五)公司及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由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和相关业务部门提供;
(六)公司的发展战略、对外投资(包括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情况由运营投资部和财务部提供;
(七)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由证券部提供;
(八)公司诉讼或仲裁事项由证券部提供;
(九)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在履行上述职责时,除证券部外,其
余各部门、子公司均由各自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和指定信息收集人收集汇总提供。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一条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等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十二条 公司建立财务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体系,并保证相关内部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三条 公司建立财务统一管理制度加强财务人员、资金、计划、核算的检查考核,并由审计督查部配合监督。
第六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对外公告。
第八章 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规程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
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十六条 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规
定范围的直通车公告,公司应当通过直通车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配备办理直通车业务所需的人员和设备。
第六十八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
第六十九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公司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
书确认身份,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市公司专区”。
(二)公司通过“上市公司专区”创建信息披露申请,选择并添
加公告类别,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对照本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检查文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三)公司对上传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确认,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将信息披露申请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
(四)信息披露申请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
息披露系统将提示公司直接披露,公司点击确认,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登记。信息披露申请不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仍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方可予以披露。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当日 15:30 起,将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的直通车公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自动发送
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即予刊载。
(六)其他指定媒体可自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媒体专区”下载信息披露文件并予刊载。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直通车业务的具体流程及时间安排,公司应当按照新的流程和时间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十条 公司在同一交易日内拟披露的多个公告之间存在关联的,应当合并创建一个信息披露申请。公司创建的同一个信息披露申请中,如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告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该申请中的所有公告均不得通过直通车办理。
第七十一条 公司已确认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得修改或者撤销。对于已确认发布但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尚未刊载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司因特殊原因需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第七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
第七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直
通车业务不能正常办理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事项。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向相关指定媒体提供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自行与指定媒体协商确定文件提供、获取及披露事宜。
第九章 信息沟通
第七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
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交流,通过设立投资者热线、加强公司网站建设、举办投资者见面会、业绩说明会、接待投资者调研等多种方式帮助投资者正确、完整的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及时监测境内外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对媒体中出现的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报道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发布澄清公告。
第七十七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第七十八条 公司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媒体时应当谨慎,不能擅自提供未在指定媒体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及文字存档管理。证券部负责将所有公告及其相应文件原稿进行电子及文件存档。公司各部门报送的资料信息在未披露前应妥善保管,不得对外披露及泄露给他人;重大内幕信息应指定专人负责报送、保管。
第十一章 保密措施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八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
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八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承销商及相关中介机构等进行信息沟通时,应遵守《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运营管理部等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
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有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二章 责 任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而
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本公司信息披露及时、疏漏、误导,给本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批评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八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十九条 其他涉及信息披露事务的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执行。第十三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国家有关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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