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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非经常性损益表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的议案》,以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编制的《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关于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能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和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公司已结合自身实际和经营管理需要,建立起一套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独立董事:江曙晖、陈诺夫、刘晓军2021 年 6 月 2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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