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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为保护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
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选举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事项,在审阅相关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二)董事会对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名单进行审议和表决的过程中,能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三)董事会候选人的提名和审核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专业委员会规则以及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各候选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关决策、监督、协调能力,能够胜任各自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此次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议案,该事项最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由股东选举决定产生第七届董事会人员。同时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此项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签字:陈海平、王结义、夏鹏、程贤权2021年7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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