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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增加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增加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增加衍生品交易额度,符合公司自身经营发展需求,通过利用合理的金融工具锁定交易成本,有利于降低经营风险。公司已制定了《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相应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控机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增加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增加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无异议,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增加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苏为科 毛美英 张克坚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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