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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的独立意见本次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查、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阅本次聘任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并沟通了解聘任人员的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规
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36个月内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付海波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周建勇先生、白艳红女士、黄秋艳女士、葛小磊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任期均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子公司拟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子公司拟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实施有利于加快资金周转和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同时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将上述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田新甲先生、张国峰先生在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基于以上理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展保理业务并将该事项提交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王述前(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黄圻(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杨元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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