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审议的有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此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适当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增加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独立董事:王仁春 潘彬 杨婕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
|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