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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 10 号中铁西安中心 32 层(710065)
32/F Sian Center Business Landmark No.10 Zhangba 1st Road
High-tech Zone Xian City 710065.P.R. China
Tel:(86 29) 8984 0840 Fax:(86 29) 8984 0848地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 10 号中铁西安中心 32 层电话:(8629) 8984 0840 传真:(8629) 8984 0848网址:http://www.allbrightlaw.com/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内容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 10 号中铁西安中心 32 层电话:(8629) 8984 0840 传真:(8629) 8984 0848网址:http://www.allbrightlaw.com/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2021 年 6 月 7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6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内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通知的公告日期,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下午 14时 45 分在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 51 号人寿壹中心 A座 13 层公司
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国桉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29 日的交易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地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 10 号中铁西安中心 32 层电话:(8629) 8984 0840 传真:(8629) 8984 0848网址:http://www.allbrightlaw.com/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凡于股权登记日 2021 年 6 月 24 日(如遇停牌或休市,以该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下午 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 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1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921747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492%。均为股权登记日(2021年 6 月 24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卡、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名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95787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964%。
上述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1 年 6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259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2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其他人员。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 10 号中铁西安中心 32 层电话:(8629) 8984 0840 传真:(8629) 8984 0848网址:http://www.allbrightlaw.com/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
根据《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普通决议案
(1)《2020 年度报告及摘要》;
(2)《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 2020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特别决议案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关于修改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4)《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上述议案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通知》中列明并披露,会议实际审议地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 10 号中铁西安中心 32 层电话:(8629) 8984 0840 传真:(8629) 8984 0848网址:http://www.allbrightlaw.com/事项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提案或新的提案,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了与会股东记名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十一项,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普通决议案的表决结果
(1)《2020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表决结果:
同意:918267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6225%;反对:34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377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24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372%;反对 34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6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结果:
同意:918267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6225%;反对:34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377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 10 号中铁西安中心 32 层电话:(8629) 8984 0840 传真:(8629) 8984 0848网址:http://www.allbrightlaw.com/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24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372%;反对 34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6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结果:
同意:918267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6225%;反对:26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2927%;弃权:78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848%;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24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372%;反对 26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420%;弃权 7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208%。
(4)《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表决结果:
同意:918267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6225%;反对:26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2927%;弃权:78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848%;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24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372%;反对 26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420%;弃权 7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208%。
(5)《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918267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6225%;反对:26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2927%;弃权:78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地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 10 号中铁西安中心 32 层电话:(8629) 8984 0840 传真:(8629) 8984 0848网址:http://www.allbrightlaw.com/0.0848%;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24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2372%;反对 26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1420%;弃权 7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208%。
(6)《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918267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6225%;反对:26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2927%;弃权:78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848%;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24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372%;反对 26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420%;弃权 7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208%。
(7)《关于 2020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918267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6225%;反对:26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2927%;弃权:78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848%;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24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372%;反对 26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420%;弃权 7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208%。
2.特别决议案的表决结果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918267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6225%;反对:296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地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 10 号中铁西安中心 32 层电话:(8629) 8984 0840 传真:(8629) 8984 0848网址:http://www.allbrightlaw.com/0.3217%;弃权:5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558%;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24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372%;反对 29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539%;弃权 5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89%。
(2)《关于修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919458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7517%;反对:15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1635%;弃权:78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848%;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36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828%;反对 15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64%;弃权 7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208%。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的表决
结果:
同意:918267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6225%;反对:26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2927%;弃权:78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848%;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24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372%;反对 26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420%;弃权 7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208%。
(4)《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918267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地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 10 号中铁西安中心 32 层电话:(8629) 8984 0840 传真:(8629) 8984 0848网址:http://www.allbrightlaw.com/99.6225%;反对:218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2368%;弃权:129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1407%;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24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372%;反对 21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331%;弃权 12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297%。
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均未对上述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均已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签字。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以及议案所涉及章程修改的内容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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