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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现对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收购大华化工 5%股权暨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交易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雷巧萍 汤 勇 王跃林2021年7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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