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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2162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行权期:2021年7月6日至2022年7月5日(包含首尾两日)2、行权价格:人民币16.86元/股3、可行权份数:3728.9056万份4、行权方式:自主行权模式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2017年4月2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以下简称“”)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律师对股票期权激励事项分别发表了意见。
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通过公司网站www.zte.com.cn发布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公示期满,未发现激励对象不符合相关资格的情况。公司于审议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之前5日披露了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2017年6月20日,公司二〇一六年度股东大会、二〇一七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公司二〇一七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合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采取股票期权作为激励工具,当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特定条件时,公司可依据《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24个月内所有股票期权均处于等待期,不得行权。随后每个行权期,根据公司和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确定该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是否获得行权的权利。
2017年7月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确定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7月6日(星期四),并根据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独立非执行董事就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向调整后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2017年7月6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2017年7月20日,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完成,股票期权的初始行权价格为17.06元人民币/股。
2019年7月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满足的议案》及《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确认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满足,同意对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或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
期权予以注销;独立非执行董事对可行权激励对象和数量进行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满足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满足的议案》及《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满足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2020年8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按规则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对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期间结束时尚未行权的66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并同意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16.86元人民币/股;独立非执行董事对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按规则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
权价格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2020年8月28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按规则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对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按规则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2021年6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确认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同意对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或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独立非执行董
事对可行权激励对象和数量进行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及行权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一)第三个行权期将开始
根据《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授予日(2017年7月6日)起满24个月后方可开始行权,激励对象可对获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期行权,第三个行权期为自授权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60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因此,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行权期为2021年7月6日至2022年7月5日之间(包含首尾两日);经调整,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为1573名,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期权数量为3728.9056万份。
(二)第三个行权期需满足的行权条件
第三个行权期需满足的行权条件如下:
1、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公司业绩条件:
2019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不低于10%,以38.25亿元为基数,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2、公司在截至当期行权期前的本计划有效期内未发生《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二十条①第1款所述的情形。
3、在满足公司业绩条件下,激励对象个人可行权的先决条件:
① 第二十条: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只有在不存在下列情形时,公司方可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的授予:
1、中兴通讯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1)激励对象在截至当期行权期前的本计划有效期内未发生《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二十条第2款所述的情形;
(2)根据《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三)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
1、根据经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经审计的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2019年的ROE为19.96%,以38.25亿元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为34.59%。符
合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2019年ROE不低于10%,以38.25亿元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的要求。
说明:
(1)根据《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计算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和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时
所用的净利润以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净资产为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
(2)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指标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计算。
2、公司未发生《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二十条第1款所述的情形。
3、激励对象在截至当期行权期前的本计划有效期内未发生《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二十条第2款所述的情形,且根据《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制度》,可行权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综上,公司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
(四)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处理方式
根据《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未能获得行权权利的期权或者行权期结束后当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立刻作废,由公司无偿收回并统一注销。
三、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安排
(一)2017年股票期权行权股票来源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股票的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
向增发人民币A股普通股。
(二)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可行权激励对象及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
由于本次行权前,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退休、在公司已出售所持全部股权的原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兴高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部分激励对象因受到公司记过或以上处分、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而不符合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因此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为1573人,合计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3728.9056万份。具体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发布的《关于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公告》。
经调整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及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情况如下:
职务 姓名 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期权数量(万份)
董事、总裁 徐子阳 8.4000执行副总裁 王喜瑜 8.7468
执行副总裁、财务总监 李莹 5.2800执行副总裁 谢峻石 11.2468
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 丁建中 3.3160其他激励对象 1568 人 3691.9160
合计 1573 人 3728.9056本次激励对象行权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由激励对象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
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行权价格
因实施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调整为16.86元人民币/股。若在行权期中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行权价格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行权期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期限为2021年7月6日至2022年7月5日(包含首尾两日)。
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行权: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及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果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应避免出现短线交易行为,即行权后6个月不得卖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卖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后6个月内不得行权。
(五)激励对象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告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除执行副总裁王喜瑜先生于2020年12月31日、2021年6月24日分别减持18900股、17000股公司A股股票,执行副总裁、财务总监李莹女士于2021年6月18日减持11900股公司A股股票以外,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告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六)行权方式
本次激励对象将采取自主行权模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托管手续。
(七)行权资金管理及个人所得税缴纳安排本次行权所募集资金存储于公司专户。激励对象行权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激励对象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八)股票期权行权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3728.9056万份,占公司股本总数461343.4898万股的0.8083%。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本将增至465072.3954万股,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四、本次行权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本次激励对象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进行行权。授予的以权益结算的股票期权于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公司聘请的独立第三方采用二叉树(Binomial Tree)模型,结合授予股票期权的条款和条件作出估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公司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激励对象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在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内,公司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进行调整。根据行权的实际情况,确认收到的货币资金,同时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增加。
本次可行权的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总股本将增加 3728.9056 万股,预计资本公积增加人民币 59140.4 万元。假定以 2020 年末相关数据为基础测算,将影响 2020年基本每股收益减少人民币 0.008 元,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下降 0.14 个百分点。
具体影响数据以经会计师审计的数据为准。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事宜的核实意见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日发布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意见》。
六、独立非执行董事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事宜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日发布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七、监事会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事宜的核查意见2021年6月29日,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进行行权,并对
可行权激励对象及对应期权数量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日发布的《监事会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核查意见》。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行权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并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
九、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意见;
4、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5、监事会关于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核查意见;
6、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第三个行权期行权及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3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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