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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截至 2020年 12月 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截至 2020 年 12月 31 日止)》(信会师报字([2021]第 ZG11602 号),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虞世全、李国敏、董沛武2021 年 6 月 2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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