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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发展: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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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发展: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隔壁小王 发表于 2021-7-7 00:00:00 浏览:  54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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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广州发展 股票代码:600098 临 2021-055 号企业债券简称:G17 发展 1 企业债券代码:127616公司债券简称:21 穗发 01、21穗发 02 公司债券代码:188103、188281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6 日以通讯
表决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 8 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 8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关于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发展天然气贸易有限公司签署液化天然气购销协议的议案》(应参与表决董事8 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 8名,8 票通过)。
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与 BP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二、《关于修订的议案》(应参与表决董事 8 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 8名,8票通过)。
经表决,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并形成以下决议: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水平,同意根据《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 版)》要求及公司实际,对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进行如下修订:一、变更名称由《广州发展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变
更为《广州发展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修订条款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 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1 职责的人员,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人员,保证信息披露遵循真实、准确、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 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保证不存在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按照法
能对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 律法规,可能对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 且尚未兑付的债券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监管部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 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信息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信息披露规则》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 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进 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行公开披露。 程序以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开披露。
第五条 在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
3 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公司 (删除本条款)需要依据本制度,履行公开对外披露信息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六条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于发行前披
当期发行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露以下文件:
(1)发行公告; (一)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募集说明书; 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4 (3)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二)募集说明书;(4)法律意见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5)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 (四)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
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 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2
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根据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本条涉及内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 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七条 公司在债券存续期内应当按照
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的要求,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指定信息披露渠道;债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
发行、交易的,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第七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应按以下要求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披露定期报告:
(1)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
(一)每年 4月 30日以前,披露上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2)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
(二)每年 8月 31日以前,披露本
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流量表;
金流量表;
(3)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
(三)每年 4月 30日和 10月 31日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5 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
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一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的信息披露时
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间。
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
本公司为上市公司,按交易商协会按照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相关规定可豁免定期披露财务信息,但易场所的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须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进行披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露,同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本公司为上市公司,按债券监督管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相关规定可豁免径。
定期披露财务信息,但须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进行披露,同时通过市场自律组织或债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
第八条 在公司已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八条 在公司已发行的债券存续期内存续期内,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重 触发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一) 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 义务。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6
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一)公司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
(二)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 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三) 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 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 构、信用评级机构;
大合同; (三)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
(四) 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 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
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 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划转或报废;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五)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 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
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职责;
(六)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 (五)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 人变更;
除的; (六)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
(七) 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 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
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八) 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九) 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 (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
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 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 (九)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责; 托管理;
(十) 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 (十)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际控制权;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
(十一) 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 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场传闻; (十二)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十二) 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 (十三)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裁事项; 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增借
(十三)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 百分之二十;
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十四)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 进行债务重组;
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十四) 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 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 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况;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失信行为;
(十五)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 (十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保;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十六) 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 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的其他重大事项。 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八)公司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
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一)募集说明书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二)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
根据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
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 露义务:
7 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 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向书或者协议时;
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告时; 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 发生时;
知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
第十条 在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 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情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 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 日内履行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8
素: 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 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进展或变场出现传闻。 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 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 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9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
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 第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需更正已披露
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 信息的应及时披露更正公告和更正后的
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 信息披露文件。公司更正已披露经审计10 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 财务信息的,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对更正事项出具专业意见并及时披露;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 前述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
息及其变化; 实质性影响的,企业还应当聘请会计师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意
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 见并及时披露。
的说明; 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 根据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本条涉及内
偿付安排的影响; 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
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11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
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
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十四条 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
12 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十一条 公司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的变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更程序,并于募集资金使用前披露拟变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13 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披露变更公告。
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
根据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14 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 (删除本条款)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
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总经理是公司信 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 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由董事15
责具体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部为信息 会秘书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受董事会秘书领导, 关系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受董负责具体执行信息收集、整理和披露的 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具体执行信息收集、工作。 整理和披露的工作。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负责人负有按照交 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负责人负有按照债
易商协会的信息披露要求提供信息的义 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的信息16 务,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者关系部 披露要求提供信息的义务,应当为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信息披露 会秘书和投资者关系部履行职责提供工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作便利,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及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及各职能部门对
对投资者关系部负有配合义务,在其知 投资者关系部负有配合义务,在其知悉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及时通知公司董 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事会秘书、投资者关系部,并提供相关 会秘书、投资者关系部,并提供相关重17
重大事项的具体信息。持有公司 5%以 大事项的具体信息。持有公司 5%以上股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 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 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董事及董事会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董事及董事会的责任 ……
……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 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18
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第二十二条 监事及监事会的责任 第十九条 监事及监事会的职责
…… ……
(三)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 (三)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
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 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19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
第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
第二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
20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五)未经董事会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对外
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定期信息披露应该遵循以 第二十七条 定期信息披露应该遵循以
下程序: 下程序:
…… ……
(四)公司负责债务融资事务部门负责 (四)公司负责债务融资事务部门21
将经董事会批准、监事会审核的定期报 负责将经董事会批准、监事会审核的定告提交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由主承 期报告提交债券主承销商,由主承销商销商在交易商协会所认可的网站上公开 在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所披露。 认可的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二十八条 临时信息披露应该遵循以
第三十条 临时信息披露应该遵循以下
下程序:
程序:
……
……
(四)公司负责债务融资事务部门
22 (四)投资者关系部将审定或审批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债券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债务融资工具主承主承销商,由主承销商在债券监督管理销商,由主承销商在交易商协会所认可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所认可的网站上公的网站上公开披露。
开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以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
第三十二条 公司以交易商协会所认可市场自律组织所认可的网站为信息披露
的网站为信息披露媒体,所有需披露的媒体,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且披露时间23 体公告,且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按照应不晚于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所的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披露相关各方根据监
第三十六条 信息披露相关各方根据交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和本制度的
易商协会和本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信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收集、传递、编制、息收集、传递、编制、审核、审议和披审核、审议和披露等相应信息披露工作露等相应信息披露工作职责,确保公司24 职责,确保公司各项信息披露的真实、各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合准确、完整和合规,防止出现信息披露规,防止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信息重大差错。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情况主披露重大差错的情况主要包括:
要包括:
……
……
第三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
开信息的信息披露责任人或其他获悉信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责任人、其他获息的人员,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 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 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子(控股)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 公司、参股公司,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责任。 公开信息、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发25
第三十八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告、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泄漏重大信息的,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 失和影响,依据法律、法规,追究其法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 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以根据损失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
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
第四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为被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
被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公开谴责、批评或或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应及26 处罚的,公司应及时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时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第四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27 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新增条款1、在原《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条后增加条款: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
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适用于公司公募债券的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
2、在原《管理制度》第二章第十五条后增加条款:
第十二条 债券附发行人或投资者选择权条款、投资者保
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在债券本金或利息兑付
日前披露本金、利息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债券发生违约的,公司应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债券本息
未能兑付的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财务信息、违约事项、涉诉事项、违约处置方案、处置进展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但公司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除外。
市场自律组织或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3、在原《管理制度》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四条后增加条款: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债券发
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对《管理制度》作出上述修订后,章节条款依次顺延,条款中的引用条款序号也相应变动。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原《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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