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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相关事项的专项意见
一、关于公司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专项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和《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有利于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更好保障投资实施及资金使用安全,符合公司今后长远发展规划,具有积极建设意义,同意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监事: 崔亚民 陈贺 申屠红毅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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