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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及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议《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对上述议案表示事前认可,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张力建、王艳、吴琥2021 年 6 月 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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