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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仪股份:关于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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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仪股份:关于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沐晴 发表于 2021-4-23 00:00:00 浏览:  43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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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幢 3、4 层电话(传真):0871-63172192 邮编: 65003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刘革、杨敏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
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下午 14:00 在云南省昆明市西
山区海口镇公司董事办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20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谢力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91985218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60.265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91975018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60.2622%;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0200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3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5622939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4.9041%,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 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0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关于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0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总结及 2021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的议案》《关于与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于增补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人选的议案》共十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其中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刘 革
杨 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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