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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创股份: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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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创股份: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一纸荒年 发表于 2021-6-26 00:00:00 浏览:  31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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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08 证券简称:威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7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年 6月 25 日收到王红
兵提起的《民事上诉状》。关于公司与王红兵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4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52)。现将上诉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诉的基本情况1、案件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红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 01 民初 481 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3、上诉事由
(1)原审判决未予查明紫荆时代(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荆教育公司)的股权变动情况以及董事实际任职情况,从而错误认定王红兵在案涉目标公司北京红缨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缨教育公司)
任职期内担任紫荆教育公司的董事(原审判决第 26 页第 3 行至第 4 行)构成违约,应予纠正。
(2)案涉《承诺函》与《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竞业禁止条款的关系问题,原审判决认定错误,《股权转让协议》系对《承诺函》的实质变更。
(3)原审判决认为王红兵任职点点教育和壹点壹滴教育构成违反《股权转让协议》和《承诺函》中关于竞业兼业禁止的规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应当纠正。
(4)原审判决判处高额违约金的依据逻辑错误。
(5)退一步讲,即便认定上诉人需承担违约责任,原审判决认定的违约金
数额也畸高,应当予以调低。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二审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的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6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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