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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债权转让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关于债权转让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关转让价格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公司评估,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中铁物总投资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受让方,其与公司为同一控制人下的子公司,公司相关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目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国统股份胜诉,前期法院查封冻结的款项能够覆盖涉案本金和利息,受让债权能够取得相关收益,交易具有商业实质。综上,我们认为本期确认相关债权转移收益合理。
独立董事:
谷秀娟 马 洁 董一鸣
2021年 6月 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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