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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是为归还信托贷款,是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志康贾国华余庆兵
2021 年 6 月 1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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