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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盛虹: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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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盛虹: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一纸荒年 发表于 2021-7-10 00:00:00 浏览:  33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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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方式收购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
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慎分析,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重组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2、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公允且具有合理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重组方案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等相关协议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4、本次重组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已完成本次重组涉及的审计、评估工作,并出具了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本次重组定价系参考前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值由各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就本次重组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本次重组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具了承诺。据此,我们认为该等填补回报措施公平、合理,相关承诺合法合规,能够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
6、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和《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建立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有助于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次重组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前述事项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祥建 张颂勋 袁建新
2021年 7 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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