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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制度以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作为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的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调整事由充分,调整程序合法,调整方法恰当,调整结果准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议案。
2、《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剩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剩余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12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剩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确定为 2021 年 7 月 12 日,并同意以 134.2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1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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