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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亚德:关于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利德转债2021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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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亚德:关于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利德转债2021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wingkuses 发表于 2021-7-9 00:00:00 浏览:  31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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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利德转债”2021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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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网址: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利德转债”2021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利德转债”(债券代码:123035)2021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持有人会议”)。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得到公司的如下保障:公司、债券持有人及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备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公司、债券持有人及本次债法律意见书
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出的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具有签署文件并履行相应义务的合法授权,已采取一切与签署和履行该等文件有关的必要行动,并已有效签署了该等文件;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材料为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的,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或相符。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公司、债券持有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等形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告材料,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
1.《募集说明书》;
2.《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利德转债”2021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4.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参会债券持有人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表决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召集人”)召集。召集人已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发布了《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利德转债”2021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法律意见书下简称“《会议通知》”),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和投票方式、债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登记办法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债券持有人。
(二)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2021 年 7 月 9 日下午 14:00,本次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在利亚德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北正红旗西街 9 号)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军先生主持,采取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二、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资格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符合《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根据《会议通知》,截至债权登记日(2021 年 7 月 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利德转债”之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或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经核查,以现场及网络方式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未偿还债券张数共计 37556 张,代表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共计 3755600 元,占本次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0.469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三、本次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法律意见书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向新实施主体增资及原实施主体减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556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100%;反对 0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弃权 0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利德转债”2021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韩公望
经办律师:
李 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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