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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通科技: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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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通科技: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安静 发表于 2021-7-12 00:00:00 浏览:  37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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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亿通科技 证券代码:300211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一年七月
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24.37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30267.5973 万股的 1.40%。其中,首次授予 339.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30267.5973 万股的 1.12%,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00%;预留 84.87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30267.5973 万股的 0.28%,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0.00%。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
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 6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不超过 36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时在本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
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可以包括公司董事、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
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予完成。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声 明 ......................................................................................................................... 2
特别提示 ....................................................................................................................... 2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 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12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5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17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2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5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7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9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1
第十四章 附 则 .................................................................................................... 33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本公司、公司、上市指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指
限制性股票 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激励对象 指
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有效期 指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归属 指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归属条件 指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归属日 指期,必须为交易日《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业务指南》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 指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36 人,具体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
3、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可以包括公司董事、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24.37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0267.5973万股的1.40%。其中,首次授予339.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0267.5973万股的1.12%,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00%;预留84.87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0267.5973万股的0.28%,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本计划公告日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一、高级管理人员1 查青文 财务负责人 4.00 0.94% 0.01%
二、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人员335.50 79.06% 1.11%
(35 人)
预留 84.875 20.00% 0.28%
合计 424.375 100.00% 1.4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遵循《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根据岗位薪酬结构不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分为两类,第一类激励对象 35 人,第二类激励对象 1 人 公司对两类激励对象分别设置了不同的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第一类激励对象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25%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25%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25%
股票第三个归属期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25%
股票第四个归属期易日止
第二类激励对象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2/11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3/11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3/11
股票第三个归属期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3/11
股票第四个归属期易日止
若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1 年内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同第一类激励对象一致。若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2 年授予,则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易日至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 30%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之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易日至预留授予部分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 30%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之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交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易日至预留授予部分之日起 48个月内的最 40%
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归属期间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6.00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6.0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依据本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10.06 元的
59.63%确定,为每股 6.00 元。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0.57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6.76%;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0.03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9.85%;
(三)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9.56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62.75%。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为每股 6.00 元。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四、定价依据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
公司坚持自主技术创新与合作共赢的发展理念,持续探索新的发展方向。核心人才的稳定性和创造力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本激励计划的定价方式有利于公司在面临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市场竞争等因素发生变化时保证激励计划的有效性。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有利于维护核心员工的稳定性、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公司,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核心技术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并通过产品品质与服务的持续提升,强化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
本激励计划的定价综合考虑了激励计划的有效性和公司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等因素,并合理确定了激励对象范围和授予权益数量,遵循了激励约束对等原则,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体现了公司实际激励需求,具有合理性,且激励对象未来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确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的授予价格,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将对本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四)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考核年度为 2021-2024 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考核各年度的营业收入绝对值(X),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表所示:
对应 营业收入(亿元)
归属期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考核年度 X
X≧1.54 100%
第一个归属期 2021 1.4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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