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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分别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是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经审慎考虑后确定的。
公司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庞守林
唐 红
陈 超
戴晓凤
高义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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