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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用以股权激励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本次转让股权用以股权激励的事项对于稳定和吸引人才起到积极作用,优化了子公司经营管理框架,促进公司全面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议案时,其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次股权激励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张本山、刘光福、朱卫东、陈命家2021年7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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