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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审阅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会议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慎讨论后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本次对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进行调整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调整,以及编制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后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公告(修订稿)》,有利于加快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于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进行调整等相关事项,公司股东大会已经授权董事会办理,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进行调整。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韩晓平 曾鸣 李明辉
2021 年 7 月 1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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