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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作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经过仔细的核查,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是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公司业务发展规划,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求和实际经营需要。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聘任及改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及改聘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此次聘任及改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现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改聘文革先生、李峥嵘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成希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助理。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汪形艳何 琪
周 波
2021年 7月 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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