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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安徽荃银高
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聘。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负责做好决策前期工作: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提交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备案;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正式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
以采取现场、通讯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应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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