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 2021 字 0716 第 0392 号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 10 层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 2021 字 0716 第 0392 号
致: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受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指派,本所吴涵律师、李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召开的202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1年6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其中现场会议将于2021年7月16日召开。
2021年6月25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2021年7月14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现场会议2021年7月16日下午3点,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广州市广州圆路1号广州圆大厦32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周奕丰先生主持,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3、网络投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7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于2021年6月23日召开,决定于2021年7月16日召开202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其作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公司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根据会议通知,凡于2021年7月9日(星期五)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183人,均为股权登记日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6997078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21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为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668977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92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7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07303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86%。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7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457771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9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181508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4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76人,代表股份276263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0.9247%。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除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于2021年6月25日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该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该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根据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 2 名股东代表、1 名监事代表以及 1 名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在对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后,现场公布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逐项表决),各项子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
1.1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经关联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市成禧经济发展有
限公司回避表决后,同意 1448302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202%;反对 550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91%;弃权 3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7%。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14024417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045%;反对 55019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42%;弃权 311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3%。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1.2 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经关联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市成禧经济发展有
限公司回避表决后,同意 1448302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202%;反对 550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91%;弃权 3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7%。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14024417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045%;反对 55019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42%;弃权 311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3%。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1.3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经关联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市成禧经济发展有
限公司回避表决后,同意 1448182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122%;反对 55139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71%;弃权 3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7%。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140232156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962%;反对 5513921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24%;弃权 311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3%。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1.4 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经关联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市成禧经济发展有
限公司回避表决后,同意 1448182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122%;反对 55113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53%;弃权 33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140232156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962%;反对 5511321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06%;弃权 337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1%。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
经关联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市成禧经济发展有
限公司回避表决后,同意 1448276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185%;反对 546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49%;弃权 7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6%。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14024157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027%;反对 54655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 3.7492%;弃权 701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1%。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
经关联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市成禧经济发展有
限公司回避表决后,同意 1448377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252%;反对 5475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416%;弃权 4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1%。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14025167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096%;反对 54757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62%;弃权 498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2%。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
经关联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市成禧经济发展有
限公司回避表决后,同意 1448377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252%;反对 5475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416%;弃权 4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1%。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14025167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096%;反对 54757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 3.7562%;弃权 498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2%。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
经关联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市成禧经济发展有
限公司回避表决后,同意 1448378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253%;反对 546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49%;弃权 5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8%。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14025177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097%;反对 54655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492%;弃权 599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1%。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
经关联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市成禧经济发展有
限公司回避表决后,同意1448479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320%;反对546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49%;弃权4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1%。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14026187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66%;反对5465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92%;弃权498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0.0342%。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杨晨: 吴 涵:
李 乐:
年 月 日 |
|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