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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莱特_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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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莱特_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

shenfu 发表于 2021-7-16 00:00:00 浏览:  31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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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
审核函〔2021〕020180 号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
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如下审核问询问题。
1.发行人 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 13.96亿元,同比增长 69.02%,其中海外收入 7.07亿元,占比 50.64%,2020年汇兑损益 1187.46万元,同比增加 1257.72万元;发行人 2021年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2.43 亿元,同比上升 9.15%,实现归母净利润 2460.34 万元,同比下降 39.47%。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的毛利率分别为37.07%、39.52%、46.74%、34.60%。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情况、内外销金额及占比(按国家或地区)、产品结构(自有品牌和代理产品)、产品售价、成本波动及新冠疫情、贸易摩擦等情况分析说明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营业收入和毛利率变动的原因;(2)结合发
行人收入构成变化量化说明汇率波动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及发行人应对汇率波动的有效措施;(3)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业绩变化情况,量化分析发行人一季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归母净利润同比下降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3)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4 亿元,其中宝莱特血液净化产业基地及研发中心项目拟投入 2.45亿元,该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相同;营销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
1.45亿元,拟在国内新增 6家区域销售中心、新增 30家办事处。
其中主要投资为场地购置、租赁及装修费用,其余 1.5亿元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人 2020 年血液透析干粉及透析液的产能利用率82.08%;血液透析设备及配件产能利用率 60.40%,相较 2019 年81.00%的产能利用率大幅下降;公司 2020 年 10 月收购苏州君康后,具备了规模化生产透析器的能力,但透析液过滤器产能利用率仅为 11.46%,透析器产能利用率仅为 38.79%。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后,发行人将实现年产血液透析液 400万人份、透析液过滤器50万支、透析器 2000万支、血液净化设备 2000台的新增产能。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 2.12 亿元实际投入8951.49 万元,除补充流动资金外实际投资 3049.25 万元,占项目承诺投资金额的 19.84%。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前次募集资金是否按计划投入,如否,请说明具体原因及应对措施,并请会计师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最新使用进度出具专项核查说明;(2)结合现有产能利用率
较低、特别是血液透析设备 2020 年相较 2019年产能利用率大幅下降、公司 2020 年 10 月收购苏州君康后透析液过滤器产能利用率仅为 11.46%、透析器产能利用率仅为 38.79%,及血液透析干粉、透析液、透析液过滤器及透析器等产品的市场容量、现有竞争格局、发行人竞争优势、在手订单或意向性订单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情形,本次募投项目产能能否有效消化;(3)募投项目营销网络及信息化建设建设
项目所购置的房产金额,是否用于出租,是否变相投资于房地产;
(4)结合本次募投项目明细、各项投资是否为资本性支出,是否以募集资金投入及补充流动资金金额,说明补流比例是否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
请发行人充分披露(2)的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4)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019 年发行人以自有资金 3954 万元收购杨泽军持有的
珠海市宝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宝瑞”)24%股权,完成后发行人持有宝瑞医疗 85%股权,杨泽军持有宝瑞医疗 15%股权。珠海宝瑞 2020年度的净利润为 144.35万元,未能达到承诺的 2020年度至 2022年度的 3年内标的公司的每年度净利润不
少于 966 万元,杨泽军应以现金补足差额部分 821.65 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珠海宝瑞业绩承诺未完成的主要原
因;(2)珠海宝瑞业绩补偿的最新进展,双方是否就业绩补偿条
款重新约定,及其调整的具体内容,上述事项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主要涉及对外投资的相关科目金额为 4010.29万元,其中其他流动资产 538.25万元、借予他人款项 286.48万元、其他金融资产(其他应收款、其他非流动资产)2636.02 万元、长期股权投资 349.54 万元、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200.00 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披露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有关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的要求。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环保、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多项行政处罚,单笔最高金额 43.63 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公司行政处罚事项披露是否完整及相关事项整改情况;(2)结合具体的行政处罚内容和处罚依据,说明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符合《注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要求。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扉页重大事项提示中,重新撰写与本次发行及发行人自身密切相关的重要风险因素,并按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需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梳理排序。
请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对问询函的回复,回复内容需通过临时公告方式披露,并在披露后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事项,除按规定豁免外应在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补充,并以楷体加粗标明;要求说明的事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无需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保荐人应当在本次问询回复时一并提交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除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内容以外,对募集说明书所做的任何修改,均应先报告本所。
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1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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