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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第八届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董事会第八届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南通港吕四港区 LNG 分销转运站(一、二、三期)项目
已完成建设,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为了最大限度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 效益 ,提 高募 集资 金使 用效 率, 公司 将节 余募 集资 金234944995.40 元(含扣除手续费后累计利息、理财收益,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节余募集资金转出后,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不再使用,公司将办理募集资金专户注销事项。专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合理配置资金资源,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其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同意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 马凤云 孙积安谭 学 蔡镇疆
二○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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