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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董事长、总经理辞职以及聘任总经理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作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经过仔细的核查,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我们对董事长、总经理辞职以及聘任总经理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董事长辞职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经核查,谭新乔先生因工作变动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公司拟披露的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
2、谭新乔先生辞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其辞职后仍担任公司董事,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3、我们认为,谭新乔先生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及公司正常经营活动。
二、对总经理辞职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经核查,张迎春先生因调任控股股东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故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公司拟披露的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
2、张迎春先生辞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其辞职后仍担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职务,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3、我们认为,张迎春先生的辞职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
三、对聘任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聘任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刘干江先生自2019年 7月 24日离任总经理后未满三年,期间仍在公司任职,经核查,刘干江先生离任后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刘干江先生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现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长刘干江先生兼任总经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相关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长、总经理辞职以及聘任总经理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汪形艳何 琪
周 波
2021年 7月 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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