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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35 证券简称:东南网架 公告编号:2021-047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召开的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修订的议案》。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及业务发展的需要,拟在原经营范围的基础上增加部分新业务领域,并将相关经营范围表述统一按照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制定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进行调整。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要求,并结合公司战略规划及经营管理需要,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
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基本情况
变更前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施工专业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劳务分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
黑色金属铸造;金属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轻质建筑材料销售;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对外承包工程;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工程和技
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机械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专用设备修理;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物业管理;单位后勤管理服务;装卸搬运;停车场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施工专业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劳务分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餐饮服务;发电、输电、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
黑色金属铸造;金属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轻质建筑材料销售;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对外承包工程;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工程和技
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机械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专用设备修理;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物业管理;单位后勤管理服务;装卸搬运;停车场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气设备修理;合同能源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本次变更后的公司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勘 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施 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施
工专业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消防 工专业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消防
设施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 设施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
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各类工程建设活 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劳务分包;货物进出口;技术 动;建筑劳务分包;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餐饮服务。 进出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餐饮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发电、输电、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一般项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 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构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 一般项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黑色金属铸造;金属制品销售;建筑材 结构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
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轻质建筑 售;黑色金属铸造;金属制品销售;建
材料销售;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土 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轻质
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金 建筑材料销售;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
属门窗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对外 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
承包工程;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工 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
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建筑信息模 对外承包工程;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
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 用;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建筑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信息模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建筑工程机 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械与设备租赁;机械设备销售;特种设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建筑备销售;专用设备修理;化工产品销售 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机械设备销售;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物业管理; 特种设备销售;专用设备修理;化工产
单位后勤管理服务;装卸搬运;停车场 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物业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 管理;单位后勤管理服务;装卸搬运;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停车场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租赁;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气设备修理;合同能源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减持比例要求。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责任。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
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严格按照本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
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号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通过深圳证券交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 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交易时间;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比例限制。 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 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是:在 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是: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其持股数 股东应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其持股数不应计入有效表决总数。主持会议的董 不应计入有效表决总数。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董事长 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董事长
需要回避的,其他董事应当要求董事长 需要回避的,其他董事应当要求董事长及其他关联股东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 及其他关联股东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因关 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因关联股东回避导致关联交易议案无法表 联股东回避导致关联交易议案无法表决时,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 决时,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中做出详细记载,并在决议公告中 记录中做出详细记载,并在决议公告中予以披露。 予以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在 3000 万元以上(含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
事或监事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事或监事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股东
大会提出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的3%以上的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可以用传真、邮寄等方式提 董事会会议可以用传真、邮寄等方式提前五天通知。 前五天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
方式为:记名表决。 方式为:记名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方式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他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通讯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应的章程修改、工商变更等相关手续。本次修订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为准。 本次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特别决议通过后生效。
三、备查文件
1、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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