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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平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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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平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chen 发表于 2021-7-20 00:00:00 浏览:  38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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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1年7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中的议案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此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并且禁入期限未满的情形;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2、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吕文辉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程林芳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惠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7月2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7月20日,同意以3.6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460名激励对象授予2559.5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海福安 徐国亮 任 灏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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