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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27 证券简称:富安娜 公告编号:2021-037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一)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已经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3、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 3.66元。
4、激励对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111 人,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获授限制性 获授限制性姓职 位 性股票数量(万 股票占授予总量 股票占当前总股名
股) 的比例 本比例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骨
960 80% 1.14%干(共计 111 人)
预留限制性股票 240 20% 0.28%
合计 1200 100% 1.42%
5、解除限售的时间安排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 60个月,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计算。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 36 个月内按 40%:30%:30%的比例分三期解除限售。
预留限制性股票自授予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满足解解除限售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 36个月内按 40%:30%:30%的比例分三期解除限售。
6、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解除限售前一年度业绩考核要求:本计划在 2020 年-2022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公司业绩条件为:
解除限售 业绩考核目标期
第一次解除限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售 1)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2)以 2019 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
第二次解除限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售 1)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9%;2)以 2019 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9%。
第三次解除限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售 1)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9.27%;2) 以 2019 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9.27%。
以上扣非净利润指未扣除激励成本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净利
润。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申请解除限售;反之,若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以回购价格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只有在上一年度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及个人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可解除限售,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个考核等级进行归类,各考核等级对应的考核分数和可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85≤分数 75≤分数
考核分数 分数≥95 分数<75
<95 <85
考核等级 优 良 合格 不合格可解除限
100% 0%售比例
若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期内可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未达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二)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制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 年 7 月 18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2020 年 8 月 7 日,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位,公示时间为 2020年 8 月 7 日至 2020 年 8 月 24 日,截至 2020 年 8 月 24 日,没有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进行核查并发表了审核意见。
3、2020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4、2020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进行调整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五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及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20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公告》,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10 月 30 日。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份数量为 9556840 股,占授予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13%。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份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发行新增,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人数为 104人。
三、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公司核查,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公司本次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不存在差异,不需要重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程序。
五、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议案》,同意向激励对象王帅等 50 人一次性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共计 240 万股。
2、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21年7月19日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限制性股票将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授出。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3、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3.94元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即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2)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4、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分配情况: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的激励对象共50人,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共计240万股。
5、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六、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
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7月19日,根据授予日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
经测算,预计未来四年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合计为 945.60 万元,在 2021 年-2024 年成本分摊情况如下表所示:
年度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合计
各年摊销总成本 256.10 457.04 177.30 55.16 945.60(万元)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取有关权益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
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授予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2、董事会确定本次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授予日为2021 年 7 月 1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第五期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7月 19 日,并同意激励对象获授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限制性股票。
九、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意见
为核实公司激励对象相关情况是否符合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确认,监事会认为: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获授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50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 50 名激励对象按有关规定获授 24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十、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系根据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制定,公司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授予已经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授予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十一、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7月 2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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