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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交易出具的大华审字[2021]0014270 号《湖南核三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0014271 号《浙江启臣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1]008805 号《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出具的华亚正信评报字[2021]第A07-0001 号《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所涉及的湖南核三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华亚正信评报字[2021]第 A07-0002 号《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所涉及的浙江启臣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构成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公司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2、公司本次交易所涉及重组报告书、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深圳市大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本次董事会审议和披露的有关事项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蓝海林 何素英 王悦
2021 年 6 月 2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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