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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彩虹: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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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彩虹: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久遇 发表于 2021-7-16 00:00:00 浏览:  47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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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指引》、《试行办法》、《通知》、《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指引》、《试行办法》、《通知》、《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优化薪酬与考核体系,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公司的凝聚力,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指引》、《试行办法》、《通知》、《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能够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价值分配体系,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
1、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旨在落实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指引》、《试行办法》、《通知》、《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落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7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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