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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指南第 5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经讨论,我们以独立和客观的立场,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鉴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达成,公司拟对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达成所涉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58 万份进行注销。
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对上述 258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二、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是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披露的《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进行的调整,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调整程序和调整结果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金智 汪学刚 黄兴旺
2021 年 6 月 2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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