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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设立北京大北农科创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已就上述交易事项与我们进行沟通,我们对该事项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是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发展的前提下作出的投资决策,有利于拓展公司的投资渠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设立北京大北农科创股权投资基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开展该交易事项。
二、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已将该关联担保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为黑龙江大北农、黑龙江天佑、富裕大北农、龙江大北农、青岛大北农、北镇大北农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事项,我们认为上述担保有利于提高黑龙江大北农、黑龙江天佑、富裕大北农、龙江大北农、青岛大北农、北镇大北农的资金周转效率,提高其经营和盈利能力。黑龙江大北农其他股东张立忠先生、邱玉文先生、肇州县正知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肇州县正行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按各自出资比例提供反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张立忠先生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回避表决,此次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本次关联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立彦、李轩、付文革2021年 7 月 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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