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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审阅翟蕊女士的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翟蕊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
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翟蕊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李宇立、李大明、吴新忠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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