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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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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从新开始 发表于 2021-6-29 00:00:00 浏览:  37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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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王新波先生、吴中岱先生、戴静女士、林亦雯女士、杨阳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况和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上述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能力均符合职位要求。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没有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我们同意聘任王新波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主持生产经营工作,聘任吴中岱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聘任戴静女士为公司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聘任林亦雯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杨阳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
二、关于《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方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健全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和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能高能低”的选人用人和薪酬分配制度,激发经营管理人员的潜力和活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该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推行上述方案。
(本页无正文,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杨 珉:
翟小民:
李佳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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