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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彩虹、”“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定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参与资格的规定。
3、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安排等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能等关键岗位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就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制订相应的业绩考核办法及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7、公司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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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名)(马东立) (常 明) (徐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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