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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JIANG SHENGWEN LAW FIRM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浙圣法字(2021)第19号
致: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欣丝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章建伟、杨晶宇列席了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下午在浙江省嘉兴市中环西路 588 号 22 楼会议室举行的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见证并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与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查阅,对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公司于2021年5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股东出席会议方式、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6月15日下午15:00在浙江省嘉兴市中环西ZHEJIANG SHENGWEN LAW FIRM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
路588号嘉欣丝绸广场22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①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2人,代表股份2651782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1%。(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因公司累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15935104股,在计算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时扣减已回购股份,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总股本为561738537股)。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52232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4人,代表股份2648054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37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48140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ZHEJIANG SHENGWEN LAW FIRM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
99.86 %;反对 36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 %;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590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3%;反对36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48140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 %;反对 36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 %;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已经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以下无正文)
ZHEJIANG SHENGWEN LAW FIRM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
(此页无正文,为嘉欣丝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章建伟 律师
负责人: 张建良 律师杨晶宇 律师二0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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