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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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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股无百日红 发表于 2021-7-10 00:00:00 浏览:  31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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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深圳市大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郭虎、张翼飞、姚银可、周逸怀、石煜磊、张亚军和周国平持有的浙江启臣科技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以及购买湖南南华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戈玉华、戴石良、李国荣、蔡益青、符建文、李晓洋、俞东方、曾庆益、王怀杰、谢海、张雄、许诺、袁国安、赵新衡、李真、李智、刘争奇、谢钟翔、岑秉聪、彭忠勇、刘伟、张谷、尹嘉娃、冯春华、卢爱玲、章玉玲、杨斌持有的湖南核三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45%的股权,同时,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大晟资产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更新财务数据)、《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更新财务数据)、《关于本次重组方案更新财务数据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等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及资料,经审慎分析,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本次重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1、本次更新财务数据后重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2、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关联董事,公司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且具有合理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蓝海林 何素英 王悦
2021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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