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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第五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新加坡交易所有关规则、本公司《公司章程》与《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第五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董事会提名,我们审阅了提名郭珉先生为公司董事
候选人的相关事项,我们对该候选人的个人履历进行了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于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董事候选人具备任职资格。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提名,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王 刚 刘育彬 李 清2021年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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