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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和文件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延长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延长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有效期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锁定汇率风险,降低公司的汇兑损失,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套期保值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不存在重大风险,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综合考虑了国内外经济发展状况和金融趋势、汇率波动预期以及公司的业务规模,同意该业务的实施。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以下无正文)1(本页无正文,为《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赵嵩正 常晓波 王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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