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201|回复: 0

联发股份: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法律意见书》的更正说明

[复制链接]

联发股份: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法律意见书》的更正说明

久遇 发表于 2021-5-26 00:00:00 浏览:  20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法律意见书更正说明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法律意见书》的更正说明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于 2021年 4月 22日出具了《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并于 2021年 4月 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披露。现对部分内容予以更正,现更正如下:
法律意见书原文为:
2021 年 4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因业绩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回购注销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所涉及限制性股票共计 3884400股,回购价格为 4.94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实际操作中,每股回购价格=授予价格 4.94元/股*(1+1.5%/365*天数),天数=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至资金归还前一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依据、回购注销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
现更正为:2021 年 4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因业绩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回购注销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所涉及限制性股票共计 3884400股,回购价格为 4.94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实际操作中,每股回购价格=授予价格 4.94元/股*(1+2.1%/365*天数),天数=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至资金归还前一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依据、回购注销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
法律意见书更正说明
法律意见书原文为: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因此,回购价格为 4.94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注:实际操作中,每股回购价格=授予价格 4.94元/股* (1+1.5%/365*天数),天数=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至资金归还前一日。
现更正为: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因此,回购价格为 4.94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注:实际操作中,每股回购价格=授予价格 4.94元/股* (1+2.1%/365*天数),天数=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至资金归还前一日。
除上述内容,法律意见书其他内容不变,更正后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述更正,对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未造成影响,对法律意见书的法律意见结论未造成实质影响。由此引起的不便,本所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说明。
法律意见书更正说明(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的更正说明》之签字盖章页)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赵 辉徐严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5-6-18 02:39 , Processed in 0.643768 second(s), 54 queries .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