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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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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五月法律意见书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1年 5月 19日召开的 2020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年 4月 29日以公告方式发布了召开 2020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主要内容、投票方式及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年 5月 19日 14:00在公司会议室(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华阳路 190号)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
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年 5月
19日的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发布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审查,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8人,代表公司股份 600569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2520%。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核查,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召集人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已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第二十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会议的召集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续聘 2021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 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8.《关于公司预计 2021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9.《关于公司预计 2021年度开展非授信票据业务额度的议案》
10.《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11.《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12.《关于公司购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13.《关于公司变更注册地址、修改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14.《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及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13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 14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分别于 2021年 4月 16
日、2021年 4月 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予以披露。特别决议议案为议案 4、法律意见书
8、1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为 4、5、8、9、10、12、14,不涉及关联
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各项议案均获得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的有效表决通过。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出席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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