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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拟提名杨伟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我们对该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工作经历、从业经验、业务专长以及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等情况进行了充分的审阅和审查,我们认为:
1、本次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提名和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杨伟强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规定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杨伟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 2020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全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2020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到考核要求,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且公司及上述激励对象均未发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关于控股子公司苏州博腾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议案
经认真审阅苏州博腾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博腾”)拟实施的
股权激励方案(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我们认为本次股权激励是为充分调动苏州博腾管理层、研发人员及业务骨干的工作积极性,鼓励核心人员努力奋斗,并将自身利益与苏州博腾长远发展紧密结合,共同推动苏州博腾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大的价值。本次股权激励的实施,不会改变公司对苏州博腾的控制权,有利于促进员工与苏州博腾的共同成长和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苏州博腾实施本次股权激励。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郭永清 赖继红 曹国华
2021 年 7 月 2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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