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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1 层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38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 06F20210414-00001 号
致: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浦洪律师、何雪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四)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五)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1 年 7 月 1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上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案、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星期五)下午 2:30 在珠海市南屏科技园
屏北一路 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16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少美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记录员签名。
3.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923704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5338%。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621383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085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5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709866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485%。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 7 人,所持股份合计 1501266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634%。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出席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及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进行了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结果如下:
1.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692370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50126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
2.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修订说明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692370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50126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本议案表决通过。
3. 以特别决议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3.01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表决结果为:
同意 1692370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50126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02 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为:
同意 1692370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50126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03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为:
同意 1692370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同意 150126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04 债券期限
表决结果为:
同意 1692370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50126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05 债券利率
表决结果为:
同意 1692370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50126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06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表决结果为:
同意 1692370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50126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07 转股期限
表决结果为:
同意 1692370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50126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08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表决结果为:
同意 1692370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50126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09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表决结果为:
同意 1692370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50126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股份的 0.0000%。
3.10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表决结果为:
同意 1692370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50126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11 赎回条款
表决结果为:
同意 1692370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50126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12 回售条款
表决结果为:
同意 1692370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50126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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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表决结果为:
同意 1692370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50126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14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为:
同意 1692370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50126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15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表决结果为:
同意 1692370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50126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16 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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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为:
同意 1692370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50126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17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为:
同意 1692370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50126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18 担保事项
表决结果为:
同意 1692370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50126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19 募集资金存管
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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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692370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50126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20 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为:
同意 1692370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50126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692370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50126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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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5.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692370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50126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
6.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692370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50126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
7.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692370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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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50126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
8.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总表决结果:
同意 1692370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50126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
9.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692370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50126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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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本议案表决通过。
10.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692370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50126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 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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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16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震国
见证律师:
浦 洪
见证律师:
何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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