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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亚通: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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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亚通: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人生若只如初见 发表于 2021-7-24 00:00:00 浏览:  40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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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其职责..................................................... 2
第三章 应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 3
第一节 发行的信息披露 ......................................... 4
第二节 存续期信息披露 ......................................... 5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 11
第五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披露流程 ........................ 12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 13
第七章 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和保密责任 .............................................. 14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16
第九章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16
第十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 17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 18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 19
第十三章 附则 ............................................ 1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 版)》(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三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信息披露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相关要求,以事实为基础,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
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信息披露文件应以符合规定的格式送达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五条 【证券部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
(二)负责牵头起草、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三)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
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五)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担任,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责任人信息如下:
姓名:夏镔职务:董事会秘书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李朗路 3 号怡亚通物流整合中心 1 号楼
电话:0755-88393181传真:0755-88393322-3172电子信箱:002183@eascs.com
第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
为:
(一)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所需要的报告和文件;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发行和存续期的
信息披露、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接待来访、回答投资者问询、维系投资者关系,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及
时向【证券部门】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五)保证信息披露及时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变更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经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第三章 应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第十条 本制度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予以披露。公司控股、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节 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
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公司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主要内容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二节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
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七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
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
十七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
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
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
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 1/3 以上董事、2/3 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
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
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
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
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于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
更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
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 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
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 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
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二十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
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
本金兑付日前 5 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七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
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九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
管理机构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公司应当配合存续期管理机构履行其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
增进机构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
管理人承担,公司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与本公司及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二级市场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交易商协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
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设置审阅或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持有人会议、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博客;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第五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有关责任人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有关责任人将信息披露文件报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审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审核后,必要时,提交董事长进行审核;
(三)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定期报告等需要履行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四)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织将批准对外报出的信息披露文件在符合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平台进行公告;
(五)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织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备查;
(六)【证券部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时间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
超过 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直接或间接认购或交易、转让公司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七章 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十三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公司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债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信息沟通时,应按照规
定与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以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通时的行为规范,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必要时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披露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
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四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九章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
公平获取公司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
的工作流程,明确接待工作的批准、报告、承诺书的签署和保管、陪同人员的职责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的紧急处理措施等。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时间与相关机构和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时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得向个别投资者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同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监测境内外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在发现重大事项于正式披露前被泄露或出现传闻、或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并负责及时向各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当以书面形式问询,并根据具体情况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公开书面澄清或正式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媒体上登载宣传文稿以及公司相关部
门和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有涉及公司重大决策、财务数据以及其他属于信息披露范畴的内容,应由【证券部门】审查同意报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核准。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向《信息披露规则》中规定的中介机构
提供与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所有资料,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与下属子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的事项属于本制度第十
九条所规定重大事项的适用范围,或该事项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权益产生较大影响,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进行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下属子公司收集
相关信息时,下属子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公司各子公司按照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工
作由【证券部门】负责管理,保存至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后 5 年,并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相关要求。
第六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
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和资料,应当由【证券部门】予以妥善保管,保存至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后 5 年,并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相关要求。
第六十一条 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经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核实身份并批准后,由【证券部门】负责提供,并作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公司董事会应
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处罚,包括内部通报、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解聘其职务等。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违规,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内部处分。
第六十四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
关的责任人给予内部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六十六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规的,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证券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对资产支持票据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的自律规则、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对信息披露有新的要求,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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