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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尔利: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维尔利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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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尔利: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维尔利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月牙儿 发表于 2021-7-28 00:00:00 浏览:  28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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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维尔利环保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现行《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7 月 8 日作出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及于 2021 年 7 月 10 日予以公告,并于 2021 年 7 月 10 日公告了《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755) 2939-5289 传真: (86-20) 2805-9099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天津分所 电话: (86-22) 5990-1301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 6851-3514 传真: (86-22) 5990-1302 传真: (86-532) 6869-5010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212) 703-8720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股东大会通知》”),决定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做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分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4、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李月中先生主持。
5、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致。
综上,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有 3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7564585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35.27%。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21 年 7 月 20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902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
3、根据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2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现场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记票和监票。
2、贵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对审议的议案合并统
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3、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27571865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7%;17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1)选举王亚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757100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906%。该议案获得通过。
(2.2)选举黄兴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757192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939%。该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均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3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4本页为《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张建伟 律师
签字律师:
成 越 律师
高 严 律师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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